关于国内合并报表相关分析

 

 

1 、相关条例
  1992 年,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995 年,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作了详细的规定。 随后,财政部又颁发了一些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补 1 :财会二字 (1996)2 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当期净利润同时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 10% 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文件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补 2 :财会函字 (1999)10 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补 3 :财会 (2000)25 号《企业会计制度》

  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补 4 :财会 (2002)18 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文件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作出三点规定:

 1 、将持有期间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2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

 3 、报表附注应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 ( 日 )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补 5 :财会 (2003)10 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 二 ) 》

文件对合并报表涉及的以下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 1 )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 2 )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应该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 3 )规定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抵消;

 ( 4 )就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对财会 (2002)18 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作出规定。

 

2 合并范围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2-1 .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 ( 不包括半数 ) 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个体,包括:

2-1-1 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1-2 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

2-1-3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于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2 .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于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2-2-1 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2-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2-2-3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2-2-4 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2-3 .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2-3-1 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3-2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2-3-3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2-3-4 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2-3-5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具体包括:

  即当某一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三项指标符合 10 %以下条件时,可以将其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标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利润标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2-3-6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2-4 、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2-4-1 合并资产负债表;

2-4-2 合并损益表;

2-4-3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2-4-4 合并利润分配表。

3 、方法分析

  基于企业发展、自身价值提升、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各方最大协同效应,企业合并成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国内外通行企业合并业务主要方法:

3-1 收买法(又称购买法)

  将母子公司关系看成收买与被收买的关系,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所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应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根据成本所计算的利润。 认为通过收买,子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被取消或合并,置于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因而其股权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2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

  权益结合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的普通股交换,即把合并看作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来记录母公司的购买成本,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积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发展历史上,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早于收买法,它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最初所使用的方法。

3-3 新实体法

  新实体法把企业合并视作新实体的创立。创立新企业,当然是以新的会计基础,即创立各方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新实体法提出,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进入合并会计报表。这种方法的应用,既要确定子公司的公允价值,又要确定母公司的公允价值,由于其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实务中通常只用于符合条件的创立合并,而不用于母子公司独立法定实体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4 、会计处理分析
4-1 购买法视企业合并为购买全部净资产,从而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购买法认为,获得对方全部股权意味着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合并业务无非是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资产并承担其负债。应采用新的会计计价基础,对所获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购买价格超过所获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如购买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则选择调整长期资产公允市价,调整后如还有差额确认为负商誉。购买法下,合并当年利润包括,企业全年利润和被并企业自合并后产生的利润,合并前经营成果不需追溯重编。因此,合并前后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

4-2 权益结合法视企业合并为权益的联合。因此保持原有的会计计价基础,有些合并业务被视为是两家企业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控制权的转移。权益结合法通过股权交换实现所有权的联合。因为不存在资源的重新分配,不存在购买,也不改变会计计价基础,合并日资产负债表按账面价值合并。不论合并于何时发生,合并当年的利润包括,合并各方全年实现的利润,对合并前会计报表需追溯重编。

4-3 新实体法按公允价值确认已合并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从而提供了与所有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信息,信息披露比其他任何一种方法都要完整。新实体法下,合并后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内在一致,避免了购买法那种新旧价值混合计价的现象,使合并信息增强了可比性。

5 、合并报表影响
5-1 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相同的合并业务由于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不同,而使得合并后资产负债表产生很大的差异。其差异主要在于是否确认合并交易市价和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市价,因而影响了财务比率。购买法会导致较高的流动比率和较低的长期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由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一般大于其账面价值,再加上商誉的确认,因此购买法下,总资产和股东权益都较权益结合法高。若部分合并价款用现金支付,其流动比率也会有所降低;若发行债券,其长期负债对股东权益的比率会提高。因此可能总资产虽高,但股东权益数额却有所降低。这些都将影响以后各期的赢利指标。

5-2 利润表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要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调整并确认商誉,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这一差额的摊销,会减少以后各期的利润。而且,商誉的摊销一般不可作纳税扣除。较低的利润与较高的资产及股东权益相比,合并后各期赢利指标会下降。购买法还会扭曲销售收入和毛利率的增长趋势。这是因为在合并当年,利润表中只包括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之后实现的利润,而合并后各年却包含了全年的利润,因此分析合并前后各年报表会发现销售收入以及毛利率呈迅速增长态势,会造成误导,权益结合法要对合并前利润表进行追溯重编,因而使得合并前后利润表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5-3 在新实体法下,合并双方都改变了计价基础,会使各会计期间的比较变得更加困难,合并后的财务报表与其合并前的财务报表难以比较。与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相比,新实体法的使用者更难预测合并后公司的收益趋势。显而易见,新实体法所得成本高于购买法和结合法 。

6 、考虑因素
6-1 合并方式
  购买法适用于实质是购买交易的控股合并。这种合并是一家公司为了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股股权,使用现金或其他资产,收买对方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此项购买交易过程可视为被购买公司的所有者向购买公司出售其权益。他们为了获得现金等资产而放弃原有的股票,在获得现金等资产后,他们不再是被购买公司的所有者,也不是购买公司的所有者。这种合并行为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

6-2 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实质是股权合并的控股合并。这种合并是两个或更多企业所有者决定合并他们的企业,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而且更有效的实体。通常的做法是一家公司完全用自己新发行的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公司股东几乎全部普通股。交换后,两家公司的原股东共同直接拥有合并后的母公司,再通过合并后的母公司间接拥有合并后的子公司。各个参与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变成新实体 - 企业集团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采用权益结合法。

6-3 对于新实体法来说,如果是对成立一个新的主体而不存在存续公司的新设合并,采用初始法是完善的。在新实体法下,新创建的主体作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公司被看作是被购买方,因此,要求建立新的会计基础。但是,它最大的缺点是仅当合并中的各方是平等时才合适,而对于那些一方在合并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方处于被并地位的不平等合并,如兼并或吸收合并等就不太合适。因为合并方与被并方的规模差距如果很大,为了要购入一个小公司而将母公司的整体价值重新评估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实务中大多数合并恰恰又是属于这种类型。此外,对于不完善的市场,无法准确评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新实体法就更难实行。所以说,各国企业几乎不使用新实体法。


文章:鑫牛投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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