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与香港股份回购法律规定比较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的 公司法 修改草案 ( 征求意见稿 ) 中,将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总额 5% 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

我们先来看现行的法律规定:

1 、《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2 、《公司法》第 186 条规定: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 ”

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25 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股份回购并在股份回购后必须注销该部分股份,如今,公司法修改草案 ( 征求意见稿 ) 对此作了重大调整: “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 、减少公司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 1 、 2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 ”

  我们再来看香港主板对股份回购的规定:

(1) 公司购回股份必须获得公司章程内的条文批准。

(2) 购入任何股份还必须事先获得股东的批准。

(3) 当公司以全面要约的方式向股东购回股份时,提出的条件须全部相同。

(4) 若购回股份是根据订明豁免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的,则可以有场内和场外 ( 即私人协议 ) 两种交易方式。如属场外形式,则须事先获得至少 75% 无利益关系的股东批准。

(5) 每月购回股份的最高数额为公司股份上一个月在联交所成交额的 25% ,每年股份购回总额不可超过该公司股份的 10% 。

(6) 购回的股票必须全部付清费用。

(7) 必须使用分派利润来购买股票。

(8) 购入的股份必须注销。

(9) 所有购入股份的行动必须即时向公众公开。

(10) 因股份购回而需作出强制性收购的,须按照收购及合并守则进行。

  另外香港创业板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与香港主板大致相同,除了:每月回购的限额已删除;发行人在正常交易时段的最后 30 分钟内不能发出开盘买价或任何买盘价;回购的价格不能高于系统内所记录的最后独立买盘价或最后独立卖盘价。

  通过以上内容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香港主板以及创业板对股份回购的要求非常严格,也较为完善。而从现行规定来看,国内股份回购方法比较简单粗略。除对股份回购的事由、回购方式作了限制外,对回购的资金来源、价格、比例、程序、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效果等均未涉及。此次修改公司法也只是放宽了回购事由限制和规定回购的比例,但是同样对于其他方面没有相应具体规定或措施出台,所以我们认为国内在股份回购方面的立法要借鉴香港的经验,要完善以下几点:

1 、限定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2 、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合理的回购价格既可实现股东平等、资本维持之目的,也可防止市场操纵之行为。

3 、健全和完善回购的程序。

4 、规范回购的方式。

5 、规范信息披露以防止股市操作和内幕交易。

6 、明确违法回购的法律界定。


文章:鑫牛投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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