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业内人士简称“10号令”。

1适用范围

1-1 10号令所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1-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1-3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
1-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1-6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2、政策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内资产流失。

政策限制

3-1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和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的限制,包括以“红筹形式”直接上市或“海外买壳”间接形式: 限制红筹形式,以红筹形式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并规定了以股权并购的条件;限制海外买壳,“特殊目的公司”进了“特殊的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商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限制了买壳公司的类型,将OTCBB场外证券交易行情招示板市场,也纳入在限制之列;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

3-2对于外资并购的严格限制,包括产业限制,依照《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进行审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要符合产业政策,土地、环保等政策,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3-3上市公司限制,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在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向商务部申报和审批;

3-4特殊限制,特殊行业、重点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外资并购进行了规定,向商务部申报和批准;

3-5绝对的知情权和披露义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3-6支付期限的明确,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严格的反垄断,规定了反垄断审查,明确了各级商务部局的反垄断审查权;

3-7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总额的上限限制,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8交易的公允性监督,专业机构的介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规定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9自然人变更身份而改变企业性质的限制,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政策目的
4-1防止外资并购中的任何不合规行为;
4-2保留国内权属的优质企业资源,政策导向国内企业国内上市或蓝筹或ADR形式海外上市;
4-3防止境外企业以并购为由利用人民币的汇率波动炒汇或套汇,扰乱汇率市场秩序;
4-4保护民族产业,保护产业安全,反垄断,并为国内内资企业创造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环境

 

文章:鑫牛投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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