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IPO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解读:《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

 

  在新股首发上市连续跌破发行价,新股面临发行风险的关键时刻,在《公司法》、《证券法》已经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后,证监会终于推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通知》 ) ,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在《通知》正式出台前,暂停新股发行。

  《通知》主要内容: ”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

  其中《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票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在目前新股纷纷跌破发行价的背景下,以询价制度确定发行价格,可以使一些盈利能力相对一般,成长性较慢的新股发行价格有可能回落至较为合理的区间。由此,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被套的风险可能性会大为降低。另外 , 由于询价对象确定为 “ 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 因此,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广大基金会在将来的新股发行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通知》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在证券市场上,非经常性损益曾经是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该项规定的确有利于发行人挤干水份,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判断发行人的真实价值。

  我们认为《通知》的出台只是一个初步的改革,如何落实到实处,还将要出台其他与之配套的措施。比如,如何防范发行人与机构投资者互相串通来欺骗中小投资者;是否改变目前以网上发行为主的发行方式;另外,《通知》规定,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不过,仅仅参考一个年度的净利润似乎不是太科学,毕竟一个年度的净利润还是比较容易被操纵的,如何避免这种现象也应做出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说,此次政策的出台标志着管理层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化改革的又一举措,必将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向前发展。


文章:鑫牛投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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