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在宏观调控中起航

 

 由于宏观调控绷紧的神经,增值税改革似乎已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然而 2004 年 9 月 14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 [2004]156 号通知 , 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与 2003 年 10 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时隔近 1 年时间,以东北地区为试点的增值税改革在宏观调控中起航。该《意见》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新一轮税改的 “ 发令枪 ” 。

  本次出台的《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域为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大连市;试点的行业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试点企业为以上述行业的产品生产为主 ( 即相关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 以上 )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六大行业范围之外,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规定》中明确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早在 2003 年 10 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 提出了 “ 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 ,我国增值税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分析国家关于增值税政策的调整,我们先了解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的划分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其税基 ( 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都允许在应税金额中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进行抵扣,区别是一次允许抵扣的金额不同。

1994 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一般有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因重复征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的发展、减弱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力等缺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 WTO 条款的逐步落实,在税制方面与国际接轨及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已是当务之急。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 增值税的改革是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综合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这不同与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这是我国本轮宏观调控在税制改革中的具体约定,本论宏观调控是以经济布局及经济结构调整为主要特点,因此对于目前发展势头过猛的不动产投资,国家采取适当紧缩的税收政策,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规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行业、抵扣范围、抵扣方法上做了说明,但在如何防止跨地区购买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如何规范试点区域内外企业的关联交易及与税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等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保证税改的顺利进行,配套的具体规定及监管措施的出台也是刻不容缓的。


文章:鑫牛投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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