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和现实
所谓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泛指 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如, 金融机构将若干流动性低的贷款汇总成为一个债权群组或贷款组合,并经过适当的内部与外部信用增强后,将此债权群组或贷款组合划分为证券发行标准单位,再于资本市场出售;如, 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收入的资金收入,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 “ 资产池 ” ,然后将这一 “ 资产池 ” 出售给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 specialpurpose vehicle )简称 SPV, 由 SPV 以预期现金收人为担保,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
常见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包括:土地、房地产、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设备租赁等。
资产证券化既给原始资产的发起人、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带来机会,又必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巨大。现在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这一金融工具在美国、韩国及日本的资产处置业务中已有成功先例。特别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已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证券市场,远远超过股票证券市场。 十年来,中国学者和专家就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证券化产品即将诞生。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运行模式
美国模式:主要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信贷资产直接证券化。 20 世纪 80 年代末,美国成立了清偿托管公司( RTC ),主要作用是接收管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负责监管其经营运作。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 RTC 也会进行全面接管,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出售。
欧洲模式:西欧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大体上同美国类似,当银行经营陷入困境时,普遍采取了银行间的重组、放松管制和关闭清算三种方式;东欧各国纷纷采用债转股及债权出售、资产远期置换等形式,将企业引入资本市场。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大力敦促原西德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参与原东德企业的债务重组。
日本模式: 1998 年 9 月,日本开始实施 “ 关于通过 SPC 实行资产流动化的法律 ” 。 SPC 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设立的机构,以美国的 RTC 为蓝本。 1999 年 4 月 1 日 ,日本的清偿托管公司正式改名为债权整理回收机构( RCC )。 RCC 下设有 “ 债权收购价格审核会 ” 和 “ 业务推进部 ” 。前者主要是聘请权威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专家,对不同企业的不同债权以及债转股后的股权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债权股权转让的公正合理价格;后者则具体督办处理不良债权的出售。
三、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划分
广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的初始阶段,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即借款者通过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直接融资过程,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和股票,这种资产证券化属于一级证券化,现在在资本市场上所称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二级证券化,它是指将已经存在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转化为可流动的转让工具的过程。例如将批量贷款进行证券化销售,或者将小额、非市场化且信用质量相异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汇集组合成资产池,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二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内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
资产证券化首先在我国商业银行试点运用 , 如优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理并证券化。参与本项工作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公司、融资公司,以及投资银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一)初步的业务流程
Ⅰ 、 商业银行将优良资产、不良资产折价出售给资产处理公司( SPV ) 。其中,( SPV )公司:政府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是各银行合股组建的独立金融机构。
( SPV )公司的资金来源:购买所需不良资产所需的启动营运资金,由专门的融资公司解决。融资公司可向商业银行借贷、由财政等部门注资,或由国家担保发行债券以解决资金问题。融资公司可以和资产处理公司独立,也可以合并存在。
资产的定价:优良资产的溢价和不良资产折价比例可由中央银行根据资产的种类和资产质量情况统一制定,也可采用模拟市场价格。
Ⅱ ( SPV )公司通过出售资产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所得现金偿付给融资公司。
(二)资产的划分
1 、优良资产证券化
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等级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溢价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资产的流动和增值。( SPV )公司通过中介策划,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 、不良资产证券化
自 1999 年 4 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 20% 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按照人民银行 2002 年 1 月 1 日 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 SPV )公司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目前尚不能够在中国顺利进行。
(三)证券化的微观意义
Ⅰ、有助于资产负债表结构的改善
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改变资产的性质,如剥离不良资产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以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和其它财务指标。
Ⅱ、提高融资的有效率
证券化降低公司权益资本的支持,并提高公司的资信和评级,更有效的利用公司的剩余资产多元化融资。
Ⅲ、融资工具的多元化
发起人将资产转向 ( SPV )公司,投资者关注 证券化的资产偿付和 ( SPV )公司,为 证券化选择发行期较长的融资工具。
五、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的前提
(一)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强烈的投资需求
资产证券化要求有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要有大规模和资金能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强烈的投资需求有助于提高金融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资产处理公司( SPV ),并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机构投资者数量少、规模小,严重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深化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等加强金融市场建设的手段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的必要前提。
(二)完备的法律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衍生金融工具中较复杂的一种,它的应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涉及许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资产处置方面的立法空白,现行法律与国务院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不协调甚至相违背,地方法院对许多诉讼不受理;再 如,我国现有《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变更合同须经对方的同意,这对贷款出售和证券化产生了不利影响。又如,对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按管和资产的处理,就涉及政府对资产管理公司接管金融机构资产的授权,贷款合同转让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资产出售和证券化后对存款人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并在证券化的实践中通过法律建设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大有裨益。
(三)尽职的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需要相当的技巧。 我国目前,许多企业产权不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资产证券化必将涉及诸多问题,如, 担保事项、政策事项、接收的资产质量事项、购买不良债权主体资格等,顾 方案设计的中介机构既要有先进的金融理论和实践知识,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而目前我国现有的中介机构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所以政府应必须积极鼓励国内的中介机构学习和参与,并培训必需的金融人才。
综上,资产证券化应用业务范围和资产领域相当广泛,需要诸多社会相关环境和要素的配合,相关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附:相关 资产证券化词解
| 企业调整专业公司 (CRC :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Company) |
| 所谓企业调整专门公司是为需要调整的破产企业及收购 Work-out 企业之后 , 使其正常化出售给第三方 . 不收购企业提供信用资产或债转股 , 然后参加经营方面 . 并支援机构调整 , 回收投资金 , 另外也支援分割出售企业跟企业间的承收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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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公司 (AMC :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
| 所谓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从第三方收取的不良企业的债权跟不良资产之管理企
业 . 为有效的有组织的管理其资产 , 而处置更收回极大化的 . 其公司业务为提高不良资产信用价值 , 并实行债转股 , 债务调整 , 减轻负债以及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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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资产的登记 |
| 资产保有者或特设交易载本 , 依照资产流动化法 ( 第 6 条 ), 要把其资产的转让、信托、返还、对资产质权或抵押权的设置登记于金融监督委员会时 , 该转让申请报告书提交给金融监督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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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化资产 |
| 成为流动化的对象之债权 , 房地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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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债权 |
| 不良资产当中 , 除了特别债权之外的 ( 和解 , 公司调整过程下的债权 ) 一般担保、无担保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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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债权 |
| 由于公司清算计划的认可 , 和解认可或产业合理化措施等 . 比正常的贷款调整为长期底利的债权 . 按其债权偿还被认为无回收危险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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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买入请求权 |
| 在特殊条件下 , 出售的对方 , 请求可再买入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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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
| 以资产债权 , 房地产 , 应收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 . 其分为债权类和股份类以及收益证券类等的形态 . 不直接出售其资产 , 以发行证券的方式 , 在处置资产之前筹资的新金融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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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隔离 (Bankruptcy Remote) |
| 隔离资产保有者和流动化对象资产之信用 , 既是资产保有者破产 , 对象资产完全不受影响的一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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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出售 |
| 为构造化出售 (Structured Sales) 方法之一 . 美国清算信托投资公司 (RTC) 清理不良金融机关时 , 捆绑组合从破产银行或储蓄贷款银行 , 所收购的不良资产 ,
经过公开招标来出售时 , 所用的方法 . 到目前为止 , 收购 RTC 剩余的不良资产的美国存款保险公司 , 正利用此调整不良资产的方法 . 意味着资产的大量出售通过收意合同等成为个别出售对象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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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提高 |
| 若对象资产的价值不确实或资产保有者的信用度底时 , 为了提高信用增级使用保证保险超额担保等之方法来补强信用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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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评级 (Due diligence) |
| 关于资产出售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 投资者在投标之前 , 以把握资产价值为目的的对象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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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价折扣 (Derived investment value) |
| 评估为资产价值的方法之一 , 投资资产来预计收益额和支出额 , 按一定的比率现价折扣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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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参与 |
| 资产保有者和投资者对资产的权力 , 将其一部分出售给投资者 , 而共同占有其资产后 , 按处分资产和收取金额的持股来排分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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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说明书 |
| 有关于出售资产 , 抵押、债务者等的诸资料与其它对投资者所须要的信息资料之简介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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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担保证券 |
金融机关以住宅为担保给贷 20 年或 30 年为满期的长期贷款的住宅担保债券为对象资产所发行的 . 买入住宅时只付住宅价格的 20-30%, 剩下的房款 , 不把房产抵押给银行 , 可向银行贷 20 年之 30 年的款 , 在美国等地早已导入所实行的制度 . 对金融机关来说要一次性的贷出款额而分期回收的关系会遇到现款不足的情况 . 因此 , 以房地产为担保发行长期债卷出售于金融市场来调整资金 . 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差异有 ;
资产支持证券 : 包括房地产及所有资产为根据所发行的债券。
住宅抵押债券 : 金融机关以房地产为担保而贷款所以抵押债券为根据发行的资 产抵押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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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 (Non-performing loans) |
| 没有事先定好的现金流动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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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保有者 (Originator) |
| 使保有资产为证券化的主体 . 在『关于资产流动化的法律』中以资产保有者来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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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递债卷 (Pass-through) |
| 以债权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 , 自债务者所收到的本息直接支付给投资者的方式 . 从原始债务者 , 偿还给投资者的本金 . 通过特设交易载本直接支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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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付债卷 (Pay-through) |
| 根据从原始债务者偿付的本息 , 由 SPC 以新的方式发给投资者证券使其流动化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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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池 (Pooling) |
| 如资产证券化为组合的处置过程中 , 选别取合资产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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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投资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
| 由不动产专业者从投资者取得出资以其买入房地产、管理、运营而分红给投资者利润并免法人税的方式 . 大多数发达国家运营此制度 , 其中 1938 年在世界上第一次实行的瑞士为例 , 它们跟证券投资信托一样的比重来实行 . 此外瑞士和西德的投资信托法为例 , 证券投资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也投资对象方法之一 . 在 1960 年以后本投资方法才盛行全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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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准备金 (Reserve account) |
| 以一定的资产为对象 ,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 , 将其出售额的一部分 ( 发行资产证券化的 3-10%) 之资金另备预置 , 保障支付资产支债券的本息之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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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利润分配条件出售 |
| 出售其资产后 , 收购者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后 , 其剩余利润由出售者和收购者分有的资产出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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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
| 是美国清算信托公司 , 该机构是以清理存蓄机关为目的 , 改革金融机关 . 依救拯执行法 ,1989 年设立的国家机构一直运营到 1995 年 , 该机构担当管理调整 , 个存蓄机关得到极城成功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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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商 (Servicer) |
| 以资产保有者或资产管理公司 , 来遂行关联资产管理所特定部分的服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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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设交易载本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
| 承收以破产隔离等为目的的 , 流动化对象资产担当流动化业务的的空壳公司 . 我国《关于资产流动化法律》上 , 标示流动化专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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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级债券 (Subordinate notes) |
| 企业破产时 , 持有优先股债权得到偿付后可以要求支付的债权 . 因实行债券的次序最晚 , 所以称为次级债债券 . 次级债券比银行借款物品贷款 , 公司债等行使权利较晚 . 由于债权确保不确实的关系 , 债权利息比市面利息要高为普遍现象金融机关多发行次级债权的理由 , 为国际结算银行对照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被认定为资本的关系 . 为提高其银行资本充足率 , 增资为最好之法 , 但是财务结构不良的金融机关时参与增股稀少 , 政府调整金融机关时收购银行的次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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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地 (Tax haven) |
| 避开 SPC 所得税 , 在爱尔兰等免税地设立公司 . 利用免税地的原因为一方面可在事业活动上所算出的关于所得跟其他合算所得之税金 , 可得折减 , 更为了维持企业活动所须要的诸般经费折减而设立的 .( ㄧ如巴哈马 , 百慕大 ,Cayman 群岛等地没有所得税 , 法人税的税收天国ㄨ如香港 , 巴拿马等地虽在国内所得有通常的交税但在国外所得免交或低税率的避难所ㄩ如卢森堡等特定事业领域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胜地分为三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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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销售 (True sale) |
| 把流动化资产连带保证等条件出售给 SPC 并在而法律上合法的转让 . 因此发行资产证券化机关可开始流动化过程 , 不须负连带保证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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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受托人 (Trustee) |
| 从流动化资产发生的业余资金投资、对于流动化证券的本息代行支付、从资产追索的本金及收取收益金、保管、运营等各种 SPC 业务的委托且实行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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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 (Underwriter) |
| 指导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一系列程序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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